宁阳律师导语: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进城务工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一旦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争议很大,其实最高院早有结论。
一、最高院致山东省高院的批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注: 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结语:对于类似的问题,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应该是适用全国的,因此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可以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内容系上海杜继业律师利用工作之便根据相关内容归纳、整理而成,仅供参考。